- 陈常燊;
发生认知分歧时,保持沉默是一个合理选项吗?方案一是合作对话观,它对此持否定回答:依据分歧—异议一致性原则,“以沉默对待分歧”要么被视为默认的同意或接受,要么被指责为违背了表达异议的认知义务。方案二是“雄辩的沉默”,它批评了合作对话观中的“沉默即同意或接受”,主张“有异议的沉默”,亦即弱势方的沉默是一种无声但雄辩的抗议。然而这两种方案都有不足之处。方案一过于理想化,它不仅未能看到沉默之为“无异议分歧”的独特面相,还忽视了沉默与声言的权责一致性原则。方案二误解了沉默的认知—社会根源,“雄辩的沉默”隐藏了一阶分歧上的认知局限性,以及二阶分歧上的认知非正义。作为合理备选项的方案三,权责一致性观点主张异议的义务与当事人的认知—社会地位成正比,亦即强势方理应承担更多的异议义务,弱势方相应地享有应然的沉默权利:在不同程度上,弱势方的异议值得赞许,但沉默不应被指责。
2024年06期 v.15;No.88 97-107+1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0K] [下载次数:5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任然;弗朗切斯科·迪·约里奥;
新古典经济学所面临的困境和人工智能、复杂性理论的蓬勃兴起,催生了复杂经济学。作为一个研究非均衡、不确定和不稳定经济系统的学科,复杂经济学引起了经济学基本概念、假设和方法的根本变化,形成了一个开放动态的方法论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限理性替代了完美理性,演绎理性让位于归纳理性。基于行为主体的建模成为一个重要的建模方法。主体建模法不仅可以解释主流经济学模型不能解释的非线性现象,可解释性强,而且推动了经济学研究从演绎理性主导向归纳理性主导的转向。但是它忽视了演绎推理在建模中的作用,也陷入了难以在复杂与简单、可解释性与精确性之间权衡的理性困境。复杂经济学方法论的研究引发了数学、逻辑学和哲学方法论的一系列变革。
2024年06期 v.15;No.88 108-116+193-1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0K] [下载次数:5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高诗宇;
近代以来形成的独白式立法观包括三种形态,其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受主体哲学范式的影响,把孤立自足的主体作为立法活动的准绳,并基于这一基本假设建立立法理论。但是,它们分别存在着目标与理论策略矛盾、主体意志之间相冲突、无法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在传统社会中无法兑现理论承诺,以及无法解决立法合法性的来源等问题。独白式立法观存在的这些问题来源于背后的主体哲学范式。哈贝马斯在批判主体哲学基础上创立的商谈理论,为解决独白式立法观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哲学资源,以此为基础,确立了主体间性立法观,实现了立法观从“我立法”到“我们立法”的范式转变。然而,主体间性立法观依然面临着两大挑战。在人工智能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法哲学家在应对这些挑战和考虑如何处理人类主体、赛博格人与人工智能体之间的关系时,必须拓展或超越20世纪的主体间性的立法观。
2024年06期 v.15;No.88 117-125+1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4K] [下载次数:3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