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嘉映;
系统说理发展出专门论理的方式,其核心在论理词。比较一下"寻找钱包"和"寻找自我"、"把蛋糕分为平等的两份"和"人生来平等",不难看出"自我"和后一个"平等"是论理词或语词的论理用法。考察了几种主要的论理用法,总体上说,论理词的意义不尽受日常用法约束,而多多少少是根据某些道理设计和规定的,要掌握论理词的确切含义,就需要了解它背后的理论。由于论理词较少受日常用法约束,若不加自律,论理领域很容易出现新语词新用法的癌变,从而降低论理的公共可理解性。最后建议论理者尽可能少创新语汇、新用法,如确需新创,最好用可感的语词及搭配创造合成词,尽可能与普通语言保持联系。
2010年01期 v.1 1-16+1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13K] [下载次数:71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王庆节;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争辩中,人们常常需要说理。从"道理"与"真理"的概念分疏出发,建议用"讲道理"来取代"讲真理"的说法,并在存在论上放弃具有绝对性和独一无二性的传统真理概念。但是,在哲学存在论上放弃真理概念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可以非理性地"蛮不讲理"或根本"无理可讲"。而是说,生根和生长在中国思想传统和生活实践中"道理"的概念,比较起西方哲学正统中的"真理"的概念,应该更能使我们日常以交往和沟通为核心目标的"讲理"活动成为可能。
2010年01期 v.1 17-31+1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2K] [下载次数:65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1 ] - 张曦;
作为现代道德理论的一个基本形态,后果主义的标准形式同时坚持"最大化合理性"和"不偏不倚的和非个人的行动理由"这两个基本的主张,然而,"反理论"的思想家和道义论者分别对后果主义的这两个主张发起了关键性的攻击。谢夫勒为发展一种免受攻击的后果主义所提出的方案并不能在根本上令人满意,因为那个方案并没有彻底打发掉后果主义身上据说注定隐藏了的"行动者中立"的立场。但是,对后果主义背后隐含的这个假定的观察实际上只是一种夸大其辞的说法,后果主义道德理论所坚持的具有客观地位的理由,既可以在"行动者中立"的框架内获得理解,也可以在"行动者中心"的框架内获得理解。
2010年01期 v.1 32-43+1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6K] [下载次数:49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0 ] - 谭安奎;
有一种广为接受的批评认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存在政治缺位的问题,而且它的公共理性理念严重地限制了公共领域中政治慎议的活力。但原初状态中所塑造的公共理性应当被解释为一种慎议政治的模式。根据这种解读,政治自由主义与公共理性恰恰在两个方面扩展了公共领域理念的政治潜力:一是把制度法律结构的建立间接地确定为公共领域理念与慎议政治的产物;二是基于公共领域的理念塑造了私人自主性,并在良序社会中将私人自主性与政治自主性置于平等的价值位阶上,最终实现了两种自主性的同源性。
2010年01期 v.1 44-62+1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88K] [下载次数:10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 杨国荣;
哲学按其本义表现为对智慧的个性化、多样化的探求。在中国哲学中,智慧之思具体展开于性与天道的追问。对性与天道追问内在于中国哲学的不同学派、不同人物之中。从哲学层面看,用"以道观之"来扬弃"以技观之"、"以器观之",既在普遍维度上表现了哲学不同于对世界的知识性的理解这一特点,又体现出了中国哲学的独特品格。中国的现代哲学与中国古代哲学存在着历史的联系,现代中国哲学既从新的层面上回到了智慧,又以新的形态延续了智慧的沉思。
2010年01期 v.1 63-71+1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5K] [下载次数:65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江怡;
黑格尔的著名命题"哲学史是哲学"引发了对哲学与哲学史关系的重新思考。黑格尔对这个命题及其逆命题的论述,都存在着明显的思想前提。但无论从逻辑上分析还是从历史上考察,"哲学就是哲学史"这个命题都是不成立的。通过对哲学与哲学史之间的思想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哲学的性质给出否定性的定义,即哲学不是科学,不是宗教,也不是思想史,因为哲学是没有对象的,是不需要权威的,也是自由的。
2010年01期 v.1 72-80+197-1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9K] [下载次数:12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 - 托马斯·博格;谢立斌;
据康德看来,与自然状态构成鲜明对比的法律状态有如下前提:存在着公认的、清楚的法律,政治权力通过这种法律、并在这种法律之下运行;存在着一种公认的途径来权威地解释法律;这种法律是完整的、连贯的并且被有效执行的。就全球公正秩序而言,康德设想了两种实现法律状态的办法:和平联盟和世界共和国。康德很可能更赞同作为策略性的改善办法的和平联盟而不是现状,前者使世界共和国更容易实现。然而,由于假定法律状态和自然状态的尖锐区别,康德的探讨是有瑕疵的。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半法律状态的可能性。一种法律状态的前提之满足,可以有大小程度的不同,因此只要前提是得到充分满足的状态,就可被看作是法律状态。再者,真正的纵向(联邦主义)分权与高度法律状态是相容的。根据这些考虑,在欧盟中出现的那种多层次政治结构——当它被全球化的话——就可能最有利于实现人类的持久和平。
2010年01期 v.1 81-90+1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2K] [下载次数:37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韩水法;
理性之展开的具体特征,可通过考察理性之演进过程来加以解释,而这种考察既涉及理性观念的形成过程,也涉及足以形成理性观念的那些实在事物。理性及其主要部分的展开由若干个进程所构成,后者可以并且事实上是分散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域而发生的。以18世纪欧洲启蒙时代关于人与自然的普遍观念为基点来检视先前的相应的思想,就会发现,古希腊人关于自然的思想在一开始就以其普遍的形式展开,而普遍人的观念却到18世纪才逐渐形成;而在中国,先秦思想家就已经提出了普遍人的思想,尽管对自然及其规律仍缺乏普遍性的反思和形而上学的探索。
2010年01期 v.1 91-104+138+1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8K] [下载次数:38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